|
人民防空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的危害,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增强国家的防御能力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随着高技术空袭兵器在作战中的运用,空袭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存的威胁越来越大,防备空中袭击已经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修筑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新“长城”,不仅是我国国防建设的需要,也是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需要。
50多年来,我国人防工作在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领导下,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人防工程建设已具有相当规模,并获得了显著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但是应当看到,由于法制不够健全和一些人国防观念淡薄等原因,有的地区人防工作时紧时松,人为破坏、擅自拆除人防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人防工作的正常进行。实践证明,搞好人防工作,仅靠行政的或经济的手段是不够的,必须将其纳入法律保障体制。人民防空法确立了人民防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规定了人民防空的政府行为和领导责任,明确了人民群众既是人民防空的受益者,又是人民防空的建设者,规范了人民防空的建设和保护措施以及法律责任,从而使人民防空这项事关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有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是人民防空工作的共同领导者。共同要把学习、宣传和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明确自身责任,模范地执行该法的各项规定,切实起到领导、监督、组织、协调的职能作用;同时军地双方要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向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履行防空义务的意识和自觉性,保证人民防空法落到实处。要切实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和要求,明确建设和保护人民防空设施的政策和责任,掌握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以及违反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人民防空工作顺利开展的良好社会环境,使人民防空在增强国防实力,防范和减轻战争空袭危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