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防 工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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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防 工 程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有什么要求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是从整体上增强城市的综合发展能力和防护能力,保证城市具有平时发展经济、抗御各种灾害,战时防空抗毁、保存战争潜力双重功能的战略措施。
    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都必须贯彻平战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眼发展、稳步建设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一)城市建设应符合防空和防灾的要求

首先,城市建设应考虑防空和防灾的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增强城市的防护能力。要贯彻“国家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切实防止大城市规模过度膨胀,有重点地建设一批中小城市,逐步以各级城市为核心,大、中、小城市相结合,组成不同规模不同职能分工的多层次的城市体系。通过控制城市规模和布局形态,控制人口密度,做好疏散工作来增强城市的防空抗毁能力。城市布局应有弹性,在城市分区和组团之间,应设置绿地、水面等防护隔离地带。街区划分级道路的规划和建设,应既有利于平时通行,又有利于战时疏散机动。凡生产易燃、易爆、剧毒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工厂、车间及仓储设施,必须建在不直接影响城市安全的区域。在城市建设中严禁破坏原有的人防工程设施,确需拆除的必须按规定审批。其次,城市基础工程设施应具有抗毁防灾能力。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等管线建设,是城市的“生命线”工程,一旦被毁,城市就会陷于瘫痪。因此,要充分考虑防空和防灾的要求,尽可能转入地下。对不能转入地下的,应采取可靠的技术和防护措施。第三,城市的工业区、交通和通信枢纽、桥梁、港口、大型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应在满足平时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分散配置,并制定相应的防护和抢修方案。第四,城市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防空、防灾的需要,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有计划地开发地下空间。

(二)人防建设应适应和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

人防建设应在保证战时防空袭斗争需要的同时,积极适应和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实现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已建的人防工程应充分利用起来,并尽可能与城市地面建设和生活服务设施相适应、相配套。新建的人防工程必须能够平战两用,并作为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要大力抓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人防通信设施应在保证人防指挥需要的前提下,积极为党政机关和社会提供通信服务,并参与承担城市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任务。人防设计科研单位、建筑单位应在保证完成人防建设任务的同时,充分利用已有的力量和设备设施,为城市建设提供设计、施工和科研咨询服务。人防专业队伍应积极参加城市的各项建设,并尽力担负抢险救灾任务。

(三)人防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人防建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首先要把人防建设规划纳入城市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是城市建设与管理的龙头和依据。人防建设规划只有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才能与城市其他建设协调统一,避免发生矛盾。随着国家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市建设一日千里,许多城市的总体规划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同时修订人防建设规划,修订城市总体规划,与人防建设有关的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必须由人防部门参加并提出人民防空的要求。人防建设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有机结合,规划的范围、阶段和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编制和修订工作应同步进行。在此基础上,抓好规划的落实,做到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人防规划建设的近期建设项目、远期目标应与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远期目标相协调,实行统一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分期分批实施。比如,城市基础设施和地下空间的开发,应同时考虑人防设施建设;大中城市的人防骨干工程应尽可能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及其他设施进行修建,并与现有的人防工程逐步完善配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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