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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的通知

东港区人民政府, 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大专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作,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城市的总体防护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及省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工作,并会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防空地下室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必须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工程建设人防许可证。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确定。 

三、规划部门在审批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时,必须严格把好“结建”防空地下室关口。对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未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批准办理工程建设人防许可证,消防部门不办理消防手续,建设部门不办理开工报告。

四、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统一易地修建。

五、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取标准,按照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市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

六、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

七、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八、切实加强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工作的监督。承办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与其它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本部门办结有关事项后要及时移交其它职能部门,不得推诿拖延,对产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将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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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 
地址:菏泽路 电话:8782916  E-mail: rfb@rz.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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