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 策 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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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策 法 规

 

日照市物价局、日照市财政局、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认真贯彻鲁价费发〔2006〕220号文件

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的通知

 

各各区县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大学科技园区、高科技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按照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修建。具体标准为:

 ()新建10()以上或基础埋深3()以上的民用建筑, 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以上防空地下室。不修建的,2000/平方米征缴。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不修建的,按2000/平方米征缴。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不修建的,按2000/平方米征缴。

(四)新建除一款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不修建的,按1300/平方米征缴。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二、人防工程建设费

根据中发〔2001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和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等社会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的精神,我市人防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城市(含县城)规划区、开发区、工业园区、旅游度假区、大学科技园区、高科技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的各类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10元;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50元。

三、人防工程赔偿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建设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拆除或损坏人防工程的当事人,按规定应按原建筑面积和防护等级予以重置或修复,不能重置或修复的,应依法赔偿损失。赔偿标准为:拆除人防工程,按当地相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进行赔偿;损坏人防工程的,按评估价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拆除赔偿标准。

四、人防建设费征缴与管理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属政府非税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其中,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国库,人防工程建设费、人防工程赔偿费全额上缴专户。

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缴款书,通过“票款分离”征管系统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管。

上述规定自200791日起执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 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建设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220号)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市人防办

 

 

〇〇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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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日照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电话:878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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