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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建立广播电视防空警报发放系统的通知》
鲁防办发〔2002〕第24号
关于建立广播电视防空警报发放系统的通知
各市、人防重点县(市)、各大企业人民防空办公室、广播电视局: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12001〕9号)精神,逐步建立起适应高技术局部战争和城市防灾救灾要求的"灵敏可靠的通信公报体系",现将建立广播、电视防空警报发放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防空警报是各级政府组织战时防空袭斗争、平时防灾救灾的重要保障手段。近年来,我省的防空警报建设发展很快,音响覆盖率迅速提高,但仍存在警报发放手段单一、音响覆盖面存有死角、新建城区的警报器数量不足等问题,一旦遭敌空袭或突发事件发生,城区内部分居民将难以接收到警报信号,难以及时掩蔽疏散和采取应急的防护措施。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播、电视在城市已经普及。利用广播、电视的音频、视频信号传递空情、灾情合报,具有速度快、及时准确、覆盖面广等优势,能够弥补单一音响警报的局限性,保障城市居民及时收着收听到警报信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明确规定:通信、广播、电视系统,战时必须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因此,建立广播、电视防空警报发放系统,对于应付高技术条件下的空袭和突发灾害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轻损失,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广播、电视防空警报发放系统的建设,积极开展工作。人防和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依法建立和完善广播、电视防空警报发放系统。青岛、泰安、临沂等城市可先行一步,争取年底前完成任务。其他人防重点城市(单位)要在2003年底前完成该系统的建设任务。
三、为确保广播、电视防空警报发放系统的先进性、可靠性、保密性和抗干扰性,并与现装备使用的音响警报设备相匹配,各地在建设该系统时,应将建设计划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广播电视局将对各单位该系统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四、各地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严格的系统使用规定、保密规定和维护管理制度,使该系统保持良好的状态。防空警报和灾情警报信号由人民防空部门统一控制切换,要采取可靠措施,杜绝泄密、误报和超越权限启动该系统的事故发生。
五、该系统建设所需经费,由各地从人民防空建设经费中列支。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山东省广播电视局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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