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鲁防办发〔2001〕27号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教育的意见
各市、人防重点县(市)人防办公室、教委(教育局),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各大企业人防办公室、教育处、防教育办公室:
人民防空教育是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国防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防空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要求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其根本目的,就是使公民在和平时期居安思危,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关心、支持人民防空建设,在战时防空和平时防灾斗争中减少伤亡和损失。
我省自1984年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以来,经过人防和教育部门的不懈努力,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全省25个人防重点市(地)、县(市)和单位的初级中学人民防空教育全面开展,并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部分城市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进行了人民防空教育的探索和尝试。通过开展人民防空教育,提高了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推动了人防事业的发展。为更好地适应高技术局部战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人民防空教育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对加强人民防空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教育范围
人民防空教育的范围是国家和省定人防重点城市(单位)的学校、党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市居民组织。
初级中学的人民防空教育要在普通初级中学的基础上继续扩大范围并搞好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人防重点城市城区新建、民办、合资建设的初级中学和少数民族初级中学(班)也应当开展人民防空教育;大学、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结合军训进行;各级党校要把人民防空教育作为加强领导干部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教学计划,完成必要的教育任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人民政府,要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能任务和工作特点,依法、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二、明确实施教育的组织机构
根据人民防空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突出教育重点
人民防空教育的主要对象是初中以上学生、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其中包括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干部职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规定,人民防空教育要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初级中学的教育重点,是掌握对主要空袭兵器的基本防护知识和防护技能,提高学生处理应急事故的能力;大学、市中和中等专业学校的教育重点,除基本防护知识和技能外,还要掌握高技术战争条件下人民防空的有关知识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政策,重点提高遂行人民防空任务的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各级党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的教育重点,是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及政策,人民防空在高技术战争中的地位、作用和任务,外国民防知识,人民防空与经济建设、城市建设的相互关系等,重点提高各级领导的人防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教育重点,是掌握高技术空袭兵器的主要性能和杀伤破坏特点,按照该重点目标的防护方案进行演练,提高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救援能力。
四、讲求教学方法
初级中学的人民防空教育采取课堂教学与室外训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教学时间不少于16个课时,室外训练主要进行人民防空技能练习。
大学、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结合军训进行,教学时间安排不少于20个课时,可采取授课、自学、演练相结合的方式完成教学内容。
各级党校的人民防空教育,每期至少安排4个课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安排10课时,采取课堂授课和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重要经济目标单位的人民防空教育,应做到学习与研究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突出有针对性的综合练习。
在人民防空教育中,要尽量运用电视、录像、挂图、实物等电化教学手段,力求直观易懂,也可采取组织参观、智力竞赛、体育运动会、夏令营、专题讲座、实兵演练等形式进行,将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结合起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提高学习的积极性和教育效果。
五、选配好教师,提高教育质量
初级中学的人民防空教育可安排专职教师,也可由其他相关学科的教师兼职;大学、高中和中等专业学校的人民防空教育师资由学校军事教研组统一安排;各级党校的人民防空教育师资由学校统一安排;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教育师资由所在单位按授课内容聘请人员。人民防空教育的课时,应计入教师的工作量,作为考核教学成绩的依据,人防教育专职教师的待遇与其他学科的教师待遇相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聘请军事、人武、人防、地震、环保和卫生等部门的专业人员授课。
为提高教学能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应定期组织人民防空教育教师培训,教育部门要积极选送教师参加培训。
六、搞好教学保障
学校的人民防空教育教材和教学参考资料,一般应使用人防部门统一的教材,由教育部门组织征订,学生自费购买。学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教学设施和器具进行教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为学校提供必要的教学参考资料和专用教学器材。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向有关部门订购教材或根据需要自编教材。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经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承担,其中,师资培训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解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防空教育经费由各单位自己承担。
七、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依法接受人民防空教育是每个公民的权力和义务,是巩固和建设国防的需要,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学校的人民防空教育是全民人民防空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因此,各级党、政、军领导要切实加强对人民防空教育的领导,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体系。各地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教育部门及学校要进一步提高认识,与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密切配合,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各人防重点城市的人防和教育部门,要成立人民防空教育领导小组,制定必要的教学、检查、考核、评比制度,规范人民防空教育教学活动;各学校要把人民防空教育列入教学计划,成立人防教育教研组,保持教师队伍的稳定,按教育计划组织教学,把人民防空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山东省人防办公室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二OO一年六月四日
|